域 名 注 册 - 服 务 条 款

最后更新 : 2018年3月1日

此条款应与 HKETC 的一般条款及细则一起阅读。使用本网站此服务必须同意及遵守以下使用守则(以下简称本条款)。

1. 介 绍

本注册协议规定了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 接受 HKETC (以下简称本网站) 的域名注册服务以注册互联网域名以及该域名注册相关事宜的各项条款。 在注册过程完成后,注册 人必须承认,他们​​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相应的收费 争议解决政策,其他补充条款及政策,及 HKETC 已经或可能发布生效的任何规定或政策的约束。若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收到申请人在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的网站 HKETC 注册任何类型的域名,包括但不限于 ,国际域名(International Domain Names 即 .com,.org,.net),国家域名结尾(country Domain Extensions 即.hk,.cn, .fr),多语种域名(Multilingual Domain Names 即 .中国,.香港),本协议即生效。

当申请人从本网站注册的各类域名,注册者必须填写一份申请表。经过我们的工作人员接收和检查您的申请,我们以您的名义,将您的域名注册提交到相应的域名注册处 如下:-

国 际 域 名 网际网路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中 国 域 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香 港 域 名 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 (HKDNR)

台 灣 域 名 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 (TWNIC)

其 他 域 名 相应的域名注册处

2. 域 名 的 选 择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不负责审查申请人域名的选择或使用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敦促申请人核查其域名 的选择与使用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特别建议申请人向有资质的顾问 咨询。申请人可考虑向一个或多个商标注册机构查询与申请人域名有关的事宜。申请的域名将可能因法院的判决而注销、变更或转移。若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因申请人的域名而被提起诉讼或受到诉讼威胁,则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将依照下列的损害赔偿条款提出要求,以使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免于损害并从申请人处获得赔偿。

3. 费 用 与 支 付

3.1 对于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及其他服务,本系统是先缴款后申请服务,申请人必需登记成为会员,本公司并不收取会员登记费或会籍年费。 当你申请域名注册或其他服务时,系统会在你的缴款内扣除相关费用或您可选择在本网站上所列出的任何一个缴款方法,申请人同意依照本网站上公布的收费标准 缴付款项。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不会全部或部分退还所有的服务费用,即使申请人的域名在注册期限届满前被暂停、注销或转移或因此引致其他有关之服务未能提供。 申请人必须在域名或其他有关之服务过期前支付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所规定的续费费用,否则因域名或其他有关之服务到期但未续费而引起的操作:被删除、 转移或被他人注册,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3.2 若你缴款比你申请服务所需之费用还要多时,你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退还余款 (已缴款扣除已申请服务之费用再扣除手续费港币50圆),余下的款项在四至六 星期内以支票寄回给申请人。

3.3 如因本公司在为阁下申请域名过程出现错误而导致无法申请或拒绝申请,已缴交之该申请费用会全数归还,在四至六星期内以支票寄回给申请人,除此外,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

3.4 如因申请人在本网站递交之申请表格有资料错误、不实、过时、不完整或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所需文件及资料而导致本公司在申请注册该域名时遭无法申请或拒绝申请 ,已缴交之该申请费用不会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申请人且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

4. 信 用 卡 拒 绝 支 付 和 欺 诈

若发生申请人的信用卡公司退账、信用卡欺诈或任何其它有问题的付款,则申请人将丧失其所选择域名的一切权利。 HKETC 将作出独立判断以决定自己持有该域名或 让渡于他人使用。

5. 争 议 政 策 《 域 名 争 端 统 一 解 决 协 议 》

申请人同意接受相应的域名注册处《 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以下简称“争议政策”)的约束,该争议政策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任何可能发生的涉及申请人的域名使用 权的争议将受到第三人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提出异议时有效的争议政策条款的约束。申请人还同意,若与第三人发生域名争议,申请人将依照争议政策的各项条款赔偿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并使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免于损害。香港网上贸易中心可能随时依照相应的域名注册处之争议政策作出修放。当争议政策修改生效且申请人接受此 种修改后, 申请人可以继续注册域名。

若申请人不同意此种修改,申请人可申请撤消其已经注册的域名。

6. 申 请 人 信 息 的 使 用

作为注册过程的一部分,申请人应当提供特定信息并及时更新此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与准确。

这些信息包括,但并不限于:

6.1 申请人的英文或中文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络电话以及传真号码﹔

6.2 作为注册人的组织协会或公司授权的联络人的英文或中文名称﹔

6.3 域名名称伺服器 (DNS)﹔

6.4 上述域名伺服器相应的名称﹔

6.5 域名技术联络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络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6.6 域名管理联络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络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6.7 域名的区域联络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络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6.8 将显示于 WHOIS 数据中的与域名有关的任何记录。

申请人更新其域名注册时,其需提供的信息种类将可能改变。申请人不愿意提供这些新的,必需的信息,则其域名注册将可能不会更新。申请人故意提供不准确信息或故意 不及时更新信息将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和注销申请人域名的依据。申请人许可第三人使用域名的,申请人仍是该域名记录的持有人,且应负责提供其本人的全部联络 信息,并应负提供与更新准确的技术、管理和区域联络信息。当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向申请人核查有关申请人注册的详细联络方式时,若申请人未能在十五(15)日内回 覆,则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和注销申请人域名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应的域名注册处的要求,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将公布某些申请人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另外, 相应的域名注册处可能对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可以或必须向公众或私人公开的信息的数量或种类制定强制性的标准、限制和/或要求。除非为维护申请人域名的需要,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将不会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申请人的信息。

7. 使 用 政 策

若申请人利用域名蓄意发送违反适用法律或者通常可接受的互联网使用政策的广告,或将域名用于非法行为,则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保留暂停或注销申请人域名的权利。

8. 代 理 与 许 可

若域名是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例如某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雇员 等)注册的,则该申请人仍将作为委托人受到本协议和争议政策所有条款的约束。

若申请人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其域名时,则该申请人仍是该域名的持有人,且仍应负责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义务。

9. 有 限 责 任

因以下原因造成申请人或任何他人的损失,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9.1 域名注册的任何损失﹔

9.2 域名的使用﹔

9.3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系统的进入迟延或进入中断﹔

9.4 申请人 与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间数据的无法传输 或 传输错误﹔

9.5 超出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可合理控制范围的事由﹔

9.6 申请受理过程﹔

9.7 域名记录的任何变更过程﹔

9.8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据本协议的任何费用支付方面的失误﹔

9.9 争议政策的申请。

另外,不论因合同、侵权(包括过失)或其他原因,即使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已收到可能发生此种损失的警告,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均不对由此发生的间接的、特殊的、 偶然的、 或继起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损x失)承担任何责任。

10. 损 失 赔 偿 和 保 证 免 责

申请人就此同意,若任何第三人对申请人的域名或其使用提出请求、诉讼或主张,申请人应当维护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和其他任何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 以及上述各机构的董事、 高级职员、一般职员和代理人﹔您应保证上述机构和个人免受基于以上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在内的 任何损失。如果损失、损害和费用已经产生,申请人必须如数赔偿。本损害赔偿并不包括在争议政策所要求的任何损害赔偿中。

11. 声 明 与 保 证

申请人陈述并保证:就其认知与确信的最大范围内,不论其域名的注册还是使用方式,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申请人声明并保证其所提供的 注册信息是完整与准确的。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不声明,也不保证任何依本协议的域名注册与使用将免于质疑或免于对申请人已注册域名的暂停、注销或转移。

12.违 约 与 撤 消

若申请人违反本协议或争议政策,申请人应当在收到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的通知之30日内给予赔偿。若申请人未能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将会暂停、 注销、转移或变更申请人的域名注册。当发生如下情况时,申请人应依照相应的域名注册处程序、或依照据相应的域名注册处采纳的政策批准的任何注册机构或注册主管 机构的程序,或依照任何其他通用顶级域名注册主管机构的程序,而暂停、注销或转移域名 :

12.1 其他注册机构或管理该域名的注册主管机构修正错误﹔

12.2 有关该域名的争议解决。

13. 条 款 独 立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是互相独立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4. 一 般 协 议

本协议、HKETC 收费标准和争议政策,及其修改与变更,构成申请人 与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间的完整与唯一的协议,并且优先与取代任何此前的建议、协议或其他磋商 的效力。一旦修订的协议或服务的更改在 HKETC 上公布,或利用电子邮件或信件通知申请人,任何相关的修改或更正立即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同意定期浏览 HKETC, 包括浏览本协议的最新版本,以便及时了解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本政策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双方创设任何代理、合伙或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当时 未要求申请人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并不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申请人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完整性﹔同时也不意味着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对申请人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 行为放弃追索权利或对本协议任何规定本身放弃追索权利。若所适用的法律或法院裁判认定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无效,并不构成本协议整体无效。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将对此 规定进行修改或以有效的规定加以替换,以达到在最初文本中所体现的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的原始目的与意图。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包括 HKETC 的收费标准和争议政策, 申请人不得修改或变更,除非得到 香港网上贸易中心 发出的书面同意文件除外。